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城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乔丙祥与张斌祥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丙祥,张斌祥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城民初字第375号原告乔丙祥,男,土族,村民。被告张斌祥,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丙祥与被告张斌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丙祥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丙祥以“被告张斌祥已将拖欠我的劳务工资全部给付清”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丙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七十五元由原告乔丙祥负担。审判员  马建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延翠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