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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胡国春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46号移送执行人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胡国春,绰号“胡二娃”,男,生于1967年3月3日,汉族。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胜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决庭于2015年3月26日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5000元,已执行标的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胡国春在银行无存款记录,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胡国春在服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如下:本院对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4)武胜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条件时,可持本裁定及原法律文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畅胜审判员  左松涛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举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