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梨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杨友与梨树县郭家店镇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友,梨树县郭家店镇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杨友,男,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梨树县郭家店镇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凤伟,村主任。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3666.67元、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梨树县郭家店镇孙家屯村村民委员会在梨树县郭家店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账户存款8766.61元,并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友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梨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管 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