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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阜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与陈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陈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00075号原告:阜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负责人:曹振明,该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守栋,该清算组成员。被告:陈斌,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阜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与被告陈斌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张守栋,被告陈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咸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清算组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4)0101号仲裁裁决书,本院以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清算组无权申请撤销为由于2015年2月4日作出(2015)阜民特字第00003号民事裁定,驳回清算组的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裁定驳回清算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清算组向本院提起诉讼已经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的15日的起诉期限,清算组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驳回。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阜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阜阳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清算组。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巍审 判 员  许敏灵代理审判员  陶春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