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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建华诉被告王清振、杨同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华,王清振,杨同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1545号原告徐建华,男,汉族,住平舆县古槐镇东皇街道办事处大王寨居委会小冯庄,身份证号:412827196912129018。被告王清振,男,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办事处杏园村中街14号。身份证号412826197705065611。被告杨同营,男,汉族,住濮阳县鲁河乡西杨十八郎村37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华诉被告王清振、杨同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原油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王清振、杨同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梦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