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民初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聂伟诉刘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伟,刘风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251号原告聂伟,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姜忠辉,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风山,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聂伟与被告刘风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风山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聂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即2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