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伟、郑哲与景培光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郑哲,景培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郑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郑哲,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三江镇。被告:景培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郑哲与被告景培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郑哲以景培光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郑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郑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郑伟、郑哲承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智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