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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郑伟、郑哲与景培光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郑哲,景培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郑伟,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郑哲,男,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三江镇。被告:景培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郑哲与被告景培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伟、郑哲以景培光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伟、郑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伟、郑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郑伟、郑哲承担。审判员  李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魏智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