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川民申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川绵阳新华建筑总公司与绵阳顺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绵阳新华建筑总公司,绵阳顺腾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10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绵阳新华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剑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孙明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家才,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蒋海燕,绵阳市涪城区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顺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吴秀珍,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四川绵阳新华建筑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绵阳顺腾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绵民终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四川绵阳新华建筑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韩晋成审 判 员  邓社存代理审判员  高向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