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督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对徐长有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徐长有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1937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负责人郑学强,主任。委托代理人宋守宝,副主任。被申请人徐长有,现住农安县。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2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徐长有在该申请人处借款7,000.00元,有贷款凭证为据,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徐长有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安镇分社借款7,000.00元及利息,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该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