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维东与张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维东,张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2345号原告张维东,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张维林,住黑龙江省五常市。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张维东诉被告张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维东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维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维东负担。审判员 刘少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