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12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梁启超,五莲为群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仲崇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启超、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04年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依法在五莲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某。因婚前相识时间较短,感情基础差,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执。自2014年7月,开始分居生活。现在,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请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同时判令婚生女王某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王某乙辩称:双方尚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4年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依法在五莲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同年农历5月8日,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孩,取名“某。婚后初期,双方相处融洽。近年来,因沟通不足,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7月,原告王某甲因做了人流手术回娘家休养。后原告王某甲认为被告王某乙对其与孩子缺少照顾,遂与被告王某乙分居生活,仅于春节期间回家居住数日。2015年7月16日,原告王某甲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王某乙表示出强烈和好意愿,希望与原告王某甲消除误解、继续共同生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为证,可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后,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良好。婚后,虽然因家务琐事发生一些争执,但不至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生活中加强沟通、互谅互让,相互珍惜、相互理解,原、被告就能够和好。综上可见,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尚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对于原告王某甲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仲崇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