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莞宏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宏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795-1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宏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纪金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蔡天宫,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东莞宏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2014)晋民初字第722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东莞宏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7150元及利息,后申请执行人东莞宏柏鞋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林焕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