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吴建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吴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7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中路203号。负责人许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威,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建军。申请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7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告吴建军于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损失人民币70000元。如被告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原诉讼标的85400元扣除被告已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1936元,减半收取968元,由被告吴建军负担4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05.18元,被执行人给付200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5878.82元和执行费1188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款物交接清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存款10005.18元,被执行人已经给付2000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申请人同意延期履行,并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东县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未能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斌执行员 朱红民执行员 马永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 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