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沾商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俊海与被告罗云护、王金花、马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海,罗云护,王金花,马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沾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马俊海,男,住山东省沾化区。被告:罗云护,男,住山东省沾化区。被告:王金花,女,住山东省沾化区。被告:马树华,男,住山东省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海与被告罗云护、王金花、马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马俊海负担。审判员 王 新���二○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苏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