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二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朝阳区胜达粮油经销处与长春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朝阳区胜达粮油经销处,长春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二初字第672号原告朝阳区胜达粮油经销处,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昌路滨河小区5栋4门101室。组织机构代码:L7216834-X。经营者张彦,女,1975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张国君,男194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景阳大路2288号。法定代表人张开伟,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朝阳区胜达粮油经销处诉被告长春华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朝阳区胜达粮油经销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0元减半收取115.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