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与夏桂先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546号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长青路。法定代表人李仁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志超,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晓鸣,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夏桂先,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桂先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669元,由原告武汉隆达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施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舒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