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3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乐达耐火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三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乐达耐火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承德三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3056号原告承德乐达耐火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英,职务经理。被告承德三星造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利,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达公司与被告三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达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00元减半收取4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管思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