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红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某、陈某某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伊春市红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于某某申请何某某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红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某某应支付申请人于某某赔偿款67168.2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479.00元。本院已执行2300.00元,尚有64868.2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某某、陈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何某某每月履行100元,还完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荣 华审判员 高晓明审判员 韩乃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大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