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涿民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747号原告马某某被告谢某某本院在审理马某某诉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秀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