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103号原告陈某某,女,1987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赵某某,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解决,而于201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协商解决,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解决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连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