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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贺政与周定安、崔科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政,周定安,崔科君,陈俞帆,徐仕湘,重庆至域商贸有限公司,谢妍,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管异初字第00380号原告贺政,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李俊,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萍,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定安,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崔科君,女,197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俞帆,男,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李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仕湘,女,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李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至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文化七村51号10幢30-2号,组织机构代码59367657-4。法定代表人陈俞帆,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李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妍,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李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李炯,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贺政与被告周定安、崔科君、陈俞帆、徐仕湘、重庆至域商贸有限公司、谢妍、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陈俞帆于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住所地在重庆市合川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民间借贷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周定安、崔科君住所地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经纬大道****号附*号**-*,属本院辖区,且被告周定安、崔科君并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陈俞帆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陈俞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俞帆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