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董某某与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董某某,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37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申请执行人董某某。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民初字第72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山东浩博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在沂南县财政局的工程款2587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雁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天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