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商初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昆山市盛鑫包装厂与苏州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市盛鑫包装厂,苏州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2470号原告昆山市盛鑫包装厂,住所地昆山市张浦镇南港新南路88号。投资人杨福元。被告苏州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界浦路63号。法定代表人KIMOKYOULE。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市盛鑫包装厂诉被告苏州和信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市盛鑫包装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飞第页共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