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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法执字第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文娜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文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法执字第1458号申请执行人:刘杰。被执行人:文娜。申请人刘杰与被执行人文娜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二终字第1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江永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庄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