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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异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李振学与孙刚执行异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学,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异字第0001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李振学,男,1960年8月23日出生,现住九台市。申请执行人:孙刚,男,1979年8月21日汉族,现住长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振学与被执行人孙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振学提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将被执行人父亲,也是长春市恒达米业股东孙世恩追加为被执行主体,因孙世恩为其孙刚担保与李振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基此,李振学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振学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长明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梁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