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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勇芳与被告樊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勇,樊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816号原告:李芳勇。委托代理人:黄海,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坤,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勇与被告樊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芳勇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芳勇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李芳勇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21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还。审判员  陈先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马 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