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中法委赔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薛倩娃申请万荣法院违法保全赔偿一案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倩娃,万荣县人民法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 定 书(2015)运中法委赔字第9号赔偿请求人薛倩娃,女,万荣县高村乡人。赔偿义务机关万荣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荆世星,院长。薛倩娃因违法保全申请万荣县人民法院(下称万荣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万荣法院(2015)万法赔字第1号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薛倩娃申请称:万荣法院在审理陈芳欠(薛倩娃儿媳)诉宁掌印(薛倩娃前夫)抚恤金一案中,应陈芳欠申请,于1989年农历11月23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其子宁世杰的财产,查封物品包括:宁世杰居住院子里的窑洞一孔、日常生活用品、农用工具、运复号麦子2000斤及一些余粮、其他农产品等。上述查封财产于1991年丢失。薛倩娃认为:自己作为宁世杰的母亲,依法享有继承权;且万荣法院在1991年3月6日出具的调解书中确认(宁世杰)抚恤金中3000元归其所有,对自己继承人的身份予以认可,因而其对万荣法院所查封的宁世杰的财产享有继承权,现查封财产丢失,自己有权要求赔偿。对于丢失的查封财产薛倩娃自己估价8万元,请求万荣法院赔偿被保全物丢失造成的损失8万元。经审理查明:薛倩娃于2015年6月18日,以赔偿丢失查封财产及其他侵权赔偿为由,向万荣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万荣法院认为薛倩娃不是(1990)万法民字第55号案件的当事人,不具备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万法赔字第1号决定,驳回了薛倩娃的国家赔偿申请。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本案赔偿请求人薛倩娃所诉万荣法院违法保全行为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以前,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调整,本案不应受理。万荣法院以不具备赔偿请求人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薛倩娃的国家赔偿申请,理由不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驳回薛倩娃的国家赔偿申请。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