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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忠诉被告张立贤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272号原告赵X,男,汉族。被告张XX,女,汉族。原告赵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1976年12月10日办理了结婚仪式,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长子赵XX、次子赵XX于1977年11月17日出生,系双胞胎,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刚在一起生活时感情尚好。2009年9月30日,被告无故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经原告多方查找,原告认为原、被告分居多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张XX未答辩。原告赵X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当庭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户口复印件,意在证明原告与被告于1976年12月10日结婚,是夫妻关系,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2个儿子。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故予以采信。证据二、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意在证明张XX自2009年9月30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故予以采信。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举证、陈述、法庭调查和本院对该证据的认定意见,本院确定本案如下基本事实:原、被告于1975年经人介绍相识,1976年12月10日办理了结婚仪式,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事实婚姻。长子赵XX、次子赵XX于1977年11月17日出生,系双胞胎,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刚在一起生活时感情尚好。2009年9月30日,被告无故离家,经原告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赵X对其所提供的证据均表示是真实的,否则愿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是事实婚姻已结婚多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后因被告无故离家出走五年之久,不尽夫妻义务,致使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意见》第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X与被告张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赵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经宇军审 判 员  李世龙人民陪审员  靖玉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亚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