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谭少林等人事争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民特字第00121号申请人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松青路1029号国瑞城一幢三楼3-6号。法定代表人唐银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粲林,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炼,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少林。申请人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宇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渡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127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兴宇公司申请称:1、重庆市大渡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裁决第三项错误。2、仲裁委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系伪造,导致裁决第二项错误。谭少林答辩称: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仲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查查明:谭少林与兴宇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于2015年2月28日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渡区劳人仲案字(2015)第127号仲裁裁决,裁决: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谭少林工资788元,加班工资13809.1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16.09元,共计16613.19元,于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兴宇公司举示了2015年8月18日案外人重庆强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公司的考勤制度是三方考勤,即由业主代表、考勤员、总监三方签字,由此印证被申请人谭少林在仲裁过程中举示的考勤表是伪造证据。经质证,谭少林对该《情况说明》不予认可,并申请考勤员秦兴春出庭作证。秦兴春作证称,谭少林在仲裁过程中举示的考勤表上考勤员处“秦兴春”的签字是其亲笔书写,该考勤表是真实的。兴宇公司对秦兴春考勤员的身份无异议,但认为其陈述不真实。此外,兴宇公司对谭少林举示的考勤表上兴宇公司项目部的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兴宇公司称仲裁委作出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即谭少林举示的考勤表系伪造,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考勤表上有谭少林及考勤员秦兴春的签字,亦加盖了兴宇公司项目部公章,兴宇公司对公章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故兴宇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推翻该证据的真实性,对兴宇公司的该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另外,经本院审查,仲裁委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兴宇公司的该理由亦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重庆兴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韩 艳代理审判员 胡 俊人民陪审员 费兴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琳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