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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00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殷志龙、曹红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殷志龙,曹红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008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住所地天长市二凤路原邮电局院内。法定代表人:陈斌,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殷志龙,工人。被执行人:曹红香,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2015)天民二初字第002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殷志龙、曹红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志龙、曹红香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殷志龙、曹红香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曹红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红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4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沈 昕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