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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建超与陈正华劳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建超,陈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执字第00267-1号申请执行人邓建超。被执行人陈正华。申请执行人邓建超被执行人陈正华劳务纠纷一案,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正华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正华支付工资款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正华自动履行了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邓建超向本院出具了结案证明。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4)鄂黄梅民初字第01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卫刚审判员  梅新军审判员  张新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方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