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二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闫玉民与姜学安、姜英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玉民,姜学安,姜英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二初字第818号原告:闫玉民,男,汉族,无职业,住辉南县。被告:姜学安,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被告:姜英亮,男,汉族,职业不详,住抚松县。原告闫玉民诉被告姜学安、姜英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玉民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姜学安在池西区财审局的蓝莓补偿款24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姜学安在池西区财审局的蓝莓补偿款240,000.00元,冻结期间不允许其私自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增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