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奈法执字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包某某与格某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某某某,包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475号申请执行人格某某某,男,1973年5月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执行人包某某,女,1981年4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包某某诉格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包某某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格某某某做了执行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奈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中的第二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丽芳审 判 员 邓云平审判员长 河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晓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