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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于广宇、李爱英、于慎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广宇,李爱英,于慎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062号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平县西平县棠溪路与护城河路交叉处东。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春国。被告于广宇,男,196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李爱英,女,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于慎廷,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于广宇、李爱英、于慎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被告于广宇、于慎廷、李爱英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于广宇、于慎廷、李爱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保洲审 判 员  李永强人民陪审员  杨 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