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998号原告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法定代表人胡燕清,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贾宁,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志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秀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冯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