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曹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吕令臣与李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令臣,李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吕令臣,农民。被告:李志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令臣与被告李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令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庚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