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曹民初字第3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吕令臣与李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令臣,李志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47号原告:吕令臣,农民。被告:李志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令臣与被告李志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令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庚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