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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战美、祖学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战美,祖学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株石法民一初字第726号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建宁办事处新港街三角叉3栋304房。法定代表人彭武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欢,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等)。被告李战美。被告祖学礼。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战美、祖学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灿林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市兴响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吴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紫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