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郭崇秋与山西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天执字第67号申请人郭崇秋,男,生于1987年6月14日,汉族,农民,广元市朝天区人。被执行人山西百达运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山西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山西百达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北郊营销服务部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2014)朝天民初字第6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