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广燕诉郭吉波等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燕,郭吉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325号原告李广燕,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郭吉波,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太平洋保险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广燕诉被告郭吉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治亮于2015年9月8日以诉讼主体有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广燕撤回对被告郭吉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秦榕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