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51号申请人孙某某,退休教师。被申请人李某,职工。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