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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崇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651号申请人孙某某,退休教师。被申请人李某,职工。本院受理申请人孙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秀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