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诗春与被执行人尚曼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诗春,尚曼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0546号申请执行人王诗春,男,汉族。被执行人尚曼婷,女,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诗春与被执行人尚曼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三终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5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尚曼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王诗春返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2000元及购买火车票费用305。但其一直未能履行上述义务。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尚曼婷名下陕A39M**沃尔沃牌汽车;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贺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