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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文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三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阳,男,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绵阳市三台县塔山镇。因犯寻衅滋事罪,2014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吸食毒品,2014年3月2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4年5月31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日经本院决定,2015年7月6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辩护人马斌,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阳及其辩护人马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文阳与其父亲文某甲在三台县忠孝乡信用社对面的路边发生口角,相互对骂,之后文阳用拳头殴打文某甲颈部,文某甲中拳后走了几步摔倒在地,文某甲倒地后,文阳又拿起一根凳子砸文某甲臀部,踢文某甲腰部,随后,文阳被围观人员劝开,文某甲因人事不省,被送往三台县忠孝乡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1、文某甲死亡原因符合脑血管发育异常半粥样硬化破裂致大脑及小脑蛛网膜下腔弥漫出血死亡。2、文某甲生前之纠纷及外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在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10%左右。被告人文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认为其没有伤害其父亲的故意,是过失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文阳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文阳的行为不能被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实施的行为没有将被害人致伤、致残的故意,被告人属于借故生非,因家庭矛盾,本案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晚20时30分许,被告人文阳见其父亲文某甲在骂其母亲,文阳为阻止其父的行为,与其父对骂,之后文阳在三台县忠孝乡信用社对面的路边用拳头殴打文某甲颈部,文某甲中拳后走了几步摔倒在地,文某甲倒地后,文阳又拿起一根凳子砸文某甲臀部,踢文某甲腰部,随后,文阳被围观人员劝开,文某甲因人事不省,被送往三台县忠孝乡卫生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四川省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1、文某甲死亡原因符合脑血管发育异常半粥样硬化破裂致大脑及小脑蛛网膜下腔弥漫出血死亡。2、文某甲生前之纠纷及外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在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10%左右。审理期间,被告人文阳与其母江某某、妹文某乙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揭发情况。2、到案经过说明,证实被害人文阳到案经过。3、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所处的地理位置。4、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死亡原因。5、四川三益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文阳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6、(2013)三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文阳被判刑情况。7、谅解书,民事赔偿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已取得谅解。8、证人江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20时许,自己和文某甲,文阳在忠孝信用社的宿舍内吃饭,饭后文某甲在信用社对面的街沿上骂自己,自己也同他对骂,过了一会自己听见文某甲和文阳两人在吵,文阳就往文某甲面前冲,不知道文某甲怎么就绊倒在信用社门前的公路边,自己忙到去抱文某甲,只知道文阳踢了文某甲一脚,文阳还说文某甲在装死。接着周围的人忙着过来拦文阳,文某甲被送到忠孝卫生院后,过了一会,医生说文某甲已经死了。9、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文某甲在他家楼下骂江某某,文阳听见文某甲在骂他妈,文阳就对他父亲说:“你又在骂人,你一天只晓得骂我妈”,文某甲就骂文阳,文阳就到文某甲面前,一拳头打在文某甲的脖子处,文某甲走了几步就倒在街中间,而且把他自己手上的玻璃水杯也摔坏了,文阳看见他父亲倒在地上,他就拿了根木凳子打了文某甲的臂部,还用脚踢了文某甲的腰部,过了几分钟忠孝医院的医生就把文某甲接到医院去了。10、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晚8点过,自己路过忠孝信用社门口,看见文阳在骂文某甲,文某甲刚走过街就倒在地上,文阳拿着一个木凳气冲冲的到文某甲倒地的位置,他扬起板凳就朝文某甲砸下去,周围围观的人也去劝他,后来警察就来了。11、证人文某丙的证言证实,2014年5月30日8点过,自己路过忠孝信用社门口看见文阳用脚踢了文某甲腰部踢了一下,致于打没打文某甲没看见。12、被告人文阳的供述,2014年5月30日晚8点过,自己的父亲和母亲在吵架,父亲文某甲坐在黄某乙家门口的木凳上打电话,不停在电话里骂母亲,自己就过去喊他莫再骂了,如果再骂就滚回塔山去莫到忠孝来了。父亲就开始骂自己,自己与他对骂,这时母亲也来劝我们,父亲又开始骂自己的妈,这下把自己气到了,上前去打了他左肩部一拳,父亲就往信用社的方向走,快走到对面街沿的时候,他一下俯身倒在地上,当时他手上拿的一个玻璃茶杯也摔烂了。自己当时以为他是装的,就从黄某乙门口拿了根木凳砸了他屁股一下,接着自己又踢了他腰部一脚,这时周围的人都在拉自己,自己还想往上冲过去打他,但被别人拉住了。母亲看见父亲的情况不对,她就叫别人去找医生,过了会医生来了把父亲送到医院,过了会民警就来了。被告人文阳的供述与上列证据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文阳用拳头击打其父亲文某甲颈部,非致命性损伤,结合本案的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文某甲生前之纠纷及外伤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死亡后果中的参与度为10%左右。案发后被告人文阳与其母江某某、妹文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文阳在缓刑考验期间,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被告人文阳的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相关辩解成立。被告人文阳的辩护人所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所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2013)三刑初字第30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文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份。被告人文阳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合刑期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6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晓斌人民陪审员  陈 维人民陪审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坤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