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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邹民初字第14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李浩经与李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经,李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1474-1号原告李浩经,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潇帅,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邢猛,山东天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守华,居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市西办事处渤海十路浩泰城D座。负责人陈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洪涛,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李浩经诉被告李守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守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浩经撤回对被告李守华的起诉。审 判 长  卢玲玲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曲淑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