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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某某、黄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79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黄某某。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7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志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9日9时至12时1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先后至本市守仁桥街XXX号家乐福超市鸿星尔克服装店、聚丰园路XXX号沃尔玛超市、江场西路XXX号“湘乐惠”饭店内,窃得被害人郑某、曹某某、任某某、楼某某的现金、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560余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在逃离途中被群众扭获,并发现黄的包中有多部手机,黄供认包内手机均系盗窃所得。民警到场后,被告人周某某主动上前承认共同实施盗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郑某、曹某某、任某某、楼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情况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涉案物品照片,辨认笔录,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尿液检测单》,上海市闸北区发改委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前罪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系怀孕的妇女,依法应当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七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已缴纳的不再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各被害人。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杨 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严艳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