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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彝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X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华,张X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彝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韩X华。被执行人张X敏(又名苏X敏)。原告张X敏与被告韩X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4日作出的(2011)彝民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张X敏自2011年起,每年12月30日给付韩X华子女抚养费2500.00元,张X敏至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张X敏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做工作,权利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彝执字第8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忠审判员 吕 志审判员 彭应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