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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5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董克友与董克伟、纪珍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865号原告董克友。委托代理人董岩。被告董克伟。被告纪珍香。原告董克友与被告董克伟、纪珍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纠纷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克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董克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