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董克友与董克伟、纪珍香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865号原告董克友。委托代理人董岩。被告董克伟。被告纪珍香。原告董克友与被告董克伟、纪珍香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调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纠纷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依据《中花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克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原告董克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建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兰梦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