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3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鄂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某某,陈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3000号原告:鄂某某,男。法定代理人:鄂某甲,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鄂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鄂某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鄂某某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站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