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郝某与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石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孝民初字第1312号原告郝某。被告石某。原告郝某与被告石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海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被告石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某诉称,2013年5月17日,被告答应给原告的亲属安排工作,约定费用6万元,办不成承诺退款。原告预付4.65万元后,被告办不成工作,也不退钱。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为原告出具41000元的欠据一支,并答应2015年1月30日前付清。被告一直未能给付欠款,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款4.1万元。原告郝某针对其主张提供下列证据:欠条一支,证明被告欠原告4.1万元。被告石某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庭审中辩称,被告对原告起诉欠款事实无异议,同意退还4.1万元。在质证过程中,被告石某对原告郝某提供的证据无异议。综合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5月17日,被告石某答应为原告郝某的亲属安排工作,并由原告郝某预付4.65万元。被告石某收款后未能安排工作并退还原告郝某0.55万元后,于2014年12月4日为原告郝某出具4.1万元的欠据一支,载明“我叫石某,志愿把张万义高层13户房屋产权证底压给郝某,现时为2015年1月30日前为止一次性还清郝某所有欠款。到时付不清石某自愿同意郝某把张万义房子出卖给他人作为欠郝某所有欠款,共计肆万壹仟元整以此证明石某2014年12月4日”。因被告石某未清偿欠款4.1万元,原告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故被告石某对4.1万元负有给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某给付原告郝某4.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由被告石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余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