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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01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燕王某,刘宏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458号原告王燕王某,女,生于1990年4月10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大韩村北社,身份证号:610303199004100026。被告刘宏刘某,男,生于1987年12月6日,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32119871206313X。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燕王某诉刘宏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燕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燕某承担。审 判 长  刘宝忠代理审判员  李 琼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