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9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新诉被告赵文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新,赵文海,保定市奥克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901—2号原告陈桂新,住河北省涿州市。被告赵文海,辽宁省抚顺市。被告保定市奥克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2901号保全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协议。原告申请对被告赵文海驾驶的被告保定市奥克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X**小型客车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文海驾驶的被告保定市奥克森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的冀FX**小型客车的查封。审 判 长 刘海虹代理审判员 高 军人民陪审员 赵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何立娜 微信公众号“”